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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零售商回款不得超過60天
----五部門頒新規(guī)嚴禁零售商“欺負”供應商
晶報10月20日消息
據(jù)新華社北京10月19日電
商務部、發(fā)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日前聯(lián)合公布<<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辦法>>規(guī)定,零售商不得濫用優(yōu)勢地位從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為:(一)與供應商簽訂特定商品的供貨合同,雙方就商品的特定價格、型號、款式等達成一致后,又拒絕接收該商品;(二)要求供應商承擔事先未約定的商品損耗責任;(三)事先未約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約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條件,零售商無正當理由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或撤柜的;零售商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或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撤柜的除外;(四)強迫供應商無條件銷售返利,或者約定以一定銷售額為銷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約定銷售額卻向供應商收取返利的;(五)強迫供應商購買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服務。
<<辦法>>還明確規(guī)定零售商與供應商應按商品的屬性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供貨時約定貸款支付的期限,但約定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后60天,并且不得以種種借口延遲支付。